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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丁,男,1944年*月**日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丁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丁于2020年2月24日16时许,在安溪县尚卿乡中兴村“虎字尾”山场山脚的田地干农活时抽烟,因燃烧的烟头掉落引燃杂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安溪县林业局鉴定,火灾过火面积59亩,受害森林面积59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属生态林地,损害阔叶树蓄积38.8立方米,马尾松蓄积152.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954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丁自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詹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和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安溪县林业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违反森林法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丁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丁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培坚

检察官助理 李清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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