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沈亚楠,男,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黟县******号。被告人沈亚楠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亚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亚楠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沈亚楠扫码租用了一辆松果二轮电动自行车,从黟县碧阳镇“零点网吧”出发,骑车来到高歧家园小区、隆兴小区、宇仁现代城小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并进入未上锁车辆内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沈亚楠在隆兴小区,打开被害人方某某未上锁的皖JM****小型轿车车门,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沈亚楠来到宇仁现代城小区,以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叶某某置于皖J8****小型轿车扶手箱内现金560余元、中华软盒香烟1包、黄山(国宾迎客松)硬盒香烟1包;窃得被害人宋某某置于皖JS****小型轿车方向盘下面储物箱内现金600余元;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置于皖JE****小型货车驾驶室扶手箱内现金100元。依据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黟县营销部出具的“卷烟建议零售价格表”,被盗香烟价值92元。

2020年8月5日18时,被告人沈亚楠在黟县“零点网吧”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了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沈亚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香烟(照片)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

3.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宋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沈亚楠的供述和辩解;

6.黟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亚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亚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红武

检察官助理:程  凤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亚楠现被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