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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和住所地铜陵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在铜陵市******菜市场一排档吃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当晚21时04分许,姚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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