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和住所地铜陵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在铜陵市**区**镇**菜市场一排档吃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当晚21时04分许,姚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镇**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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