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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约定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将人民币2000元钱转到被告人赵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装有四小包冰毒的红色皖烟盒子藏匿于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与秦集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侧绿化带路灯杆旁,并将藏匿冰毒位置通过微信定位发给张某某,让其去取。后公安机关查获该四小包无色晶体。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四包无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查获冰毒重3.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微信账号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安徽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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