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N****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龙山镇焦楼桥涵洞东侧附近路段,冲撞焦某甲、李某某等人致焦某甲、李某某受轻微伤。经对被告人焦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焦某乙、段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焦某甲、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东
检察官助理:唐婷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