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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绰号康师傅,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开发区**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接到电信诈骗电话,将33542元人民币汇入6228481079399997876账户。在对6228481079399997876账户查询得知该账户在收到33542元后分别于2016年8月28日19时3分和2016年8月28日19时6分分两次(一次14600元,一次18900元)汇入6214837380771646账户。经查询6214837380771646账户在收到汇入的14600元、18900元后将以上钱财分别汇到6215591905002988858账户9970元、6212262010036338165账户9050元、6228480809435312875账户4030元、6222623630000162995账户9970元。被告人邹于2016年8月28日19时许安排谢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分别用工商卡6215591905002988858、农行卡6228480809435312875将转来的张某某被骗的钱款取出13900元现金,后谢某某、陈某某将该款交给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两张(照片);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克东

二〇二〇二十一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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