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4〕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怀远县**镇**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5日8时许,怀远县双桥集镇古阳村村民祝某某摩托车带其儿子行驶到双桥集镇街道花园附近刘某某家影楼门口的水泥路上时与崔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崔某某用拖把打祝某某,祝某某在躲避时摔倒在地,后祝某某的丈夫周某某与崔某某夫妇理论时,被告人刘某某用木棍将周某某头部打伤。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4年3月31日,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补充鉴定: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 胜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卷宗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