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住宿某某**镇**村,个体户。2011年4月25日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4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宿某某**镇**村旁的一处民宅)二楼的房间内设立赌博场地,组织邀约宿松籍祝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到其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起推20元、可以推至80元转方,可以包水连推,赌场采取满坎抽头5%至10%不等及包水推80元打水10元等方式抽头渔利,每场抽水300元至500元不等,累计开设十七、八场次,被告人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邀约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甘百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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