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有限公司拓展部负责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道**小区,家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室。被告人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24日被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8********,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门店经理,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路**号**室,家住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并由菱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24日,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拓展部专员,湖北省孝感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集贤北苑14栋204室。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菱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24日,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惠普(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拓展部工作人员,湖北省孝感市人,家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我院批准并由菱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惠普(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拓展部工作人员,湖南省常德市人,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村**组。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我院批准并由菱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拓展部工作人员,后调至**铜陵市分公司,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庄组**号,现住安庆市**栋**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菱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段某某、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人朱某某、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件合并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未取得国家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被告人陈某某系总公司拓展部负责人,且出借人及还款账户均为陈某某。2016年5月,**(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在安庆市开发区南铭商务楼六层1室成立。该公司分为四个主要部门:总经办、市场部、服务部、拓展部,其中拓展部相对独立,直属于总公司拓展部管理。被告人林某某系安庆门店经理,负责安庆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借款业务等。被告人段某某系安庆分公司拓展部负责人,负责办理抵押、解押手续,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及拖车。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系安庆分公司拓展部员工,参与对逾期违约客户的催收及拖车。
**(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通过市场部的业务经理散发名片、熟人介绍等方式以“低息”为诱饵向有意借款的受害人提供车辆抵押或质押借款。业务经理收集受害人提交个人及车辆信息等资料后交给分公司客服人员,并由车辆评估师对受害人车辆进行估价,分公司客服人员将资料上传至武汉总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总公司将拟好的借款合同等协议发给分公司,分公司再将公司制定的借款合同、收条、车辆抵押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居间服务协议等打印由被害人签字,利用客户资金困难、急于用钱的困境模糊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欺骗客户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车辆抵押、质押贷款合同、放款承诺书等,在借款合同当中有“其中部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剩余部分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内容,但实际上公司以“服务费、手续费、GPS费、保证金”等名义将本应现金支付的部分予以扣除,而每期利某某却以借款合同金额进行计算,虚增受害人的债务。公司向受害人放款时,将合同金额转账到受害人卡上后,又将“现金支付”的部分转走,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若被害人发生逾期行为或被公司肆意认定违约,总公司拓展部则通知安庆分公司拓展部负责人段某某,段某某则指使分公司拓展部员工以客户逾期或违约为由,根据车辆GPS定位,采取秘密或者强制手段将客户车辆开走隐藏在公司租赁的停车场,之后以言语恐吓,变卖车辆相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取高额的“拖车费”及违约金,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6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套路贷”犯罪,共计实施诈骗57起、敲诈勒索11起,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该6人以暴力、软暴力手段欺压被害人,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殷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0984元,实际到手金额39925元,每期还款金额2622元,应还款总额6292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5199元,二人涉嫌诈骗23003元,其中既遂15274元,未遂7729元。
2、2017年02月17日,被害人张某甲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3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3674元,每期还款金额7973元,应还款总额956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82656元。结清后,被害人再次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及绑定借款产品,借款合同分别金额67778元、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分别为57969元、4600元,每期还款金额分别为1071元、400元,应还款总金额分别为69920元、5800元,实际还款金额64142元、5800元。二人涉嫌诈骗45153元,其中既遂12335元,未遂32818元。
3、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邹某某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及绑定借款产品,借款合同分别金额38889元、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分别为30563元、4600元,每期还款金额分别为537元、400元,应还款总金额分别为39963元、5800元,实际还款金额36074元、5800元。二人涉嫌诈骗10600元,其中既遂6711元,未遂3889元。
4、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王某甲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79382元,实际到手金额72380元,每期还款金额7322元,应还款总额8786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87864元。二人涉嫌诈骗15484元。
5、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储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3797元,实际到手金额46500元,每期还款金额3184元,应还款总额7641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5024元。二人涉嫌诈骗29916元(未遂)。
6、2017年8月21日,被害人张某乙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04124元,实际到手金额182037元,每期还款金额18828元,应还款总额22593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25936元。二人涉嫌诈骗43899元。
7、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沈某乙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47778元,实际到手金额39150元,每期还款金额660元,应还款总额4909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9098元。结清后,被害人再次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3334元,实际到手金额28483元,每期还款金额667元,应还款总额3466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4668元。二人涉嫌诈骗16133元。
8、2017年3月14日,被害人李某甲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6598元,每期还款金额3174元,应还款总额761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7610元。二人涉嫌诈骗29578元,其中既遂1012元,未遂28566元。
9、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程从发在**公司办理了36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62090元,每期还款金额4191元,应还款总额1508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91041元。二人涉嫌诈骗88786元,其中既遂28951元,未遂59835元。
10、2017年9月5日,被害人陈某甲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95877元,实际到手金额82626元,每期还款金额4849元,应还款总额1163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96980元。二人涉嫌诈骗33750元,其中既遂14354元,未遂19396元。
11、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73334元,实际到手金额59887元,每期还款金额1013元,应还款总额7536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75360元。二人涉嫌诈骗15473元。
12、2016年9月20日,被害人金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28161元,每期还款金额1988元,应还款总额47712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3736元。二人涉嫌诈骗19551元,其中既遂15575元,未遂3976元。
13、2018年1月7日,被害人王某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3335元,实际到手金额40675元,每期还款金额2736元,应还款总额6566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8304元。二人涉嫌诈骗24989元(未遂)。
14、2017年5月9日,被害人刘同庆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5859元,实际到手金额68300元,每期还款金额4163元,应还款总额99912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4119元。二人涉嫌诈骗31612元(未遂)。
15、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潘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1636元,实际到手金额21070元,每期还款金额1654元,应还款总额3969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8194元。二人涉嫌诈骗18626元(未遂)。
16、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5341元,实际到手金额40725元,每期还款金额2781元,应还款总额6674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562元。二人涉嫌诈骗26019元(未遂)。
17、2017年10月20日,受害人张某某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32223元,实际到手金额202750元,每期还款金额3205元,应还款总额238633元,受害人实际还款238633元。结清后,受害人再次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21112元,实际到手金额193232元,每期还款金额4423元,应还款总额229958元,受害人实际还款229958元。结清后,受害人再次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21112元,实际到手金额197705元,每期还款金额4573元,应还款总额230258元,受害人实际还款212569元。二人涉嫌诈骗105162元,其中既遂87473元,未遂17689元。
18、2016年10月20日,被害人章某甲在**公司办理了6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7549元,每期还款金额9624元,应还款总额5774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7744元。二人涉嫌诈骗10195元。
19、2016年6月23日,被害人韩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65604元,每期还款金额4284元,应还款总额10281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94248元。二人涉嫌诈骗37212元,其中既遂28644元,未遂8568元。
20、2018年4月2日,被害人王某丁在**公司办理了10天的车辆质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40817元,实际到手金额36950元,应还款总额40817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0817元。二人涉嫌诈骗3867元。
21、2016年8月16日,被害人方某甲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57243元,每期还款金额6427元,应还款总额7712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75296元。二人涉嫌诈骗19881,其中既遂18053元,未遂1828元。
2017年1月25日,被害人余某甲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24350元,每期还款金额3405元,应还款总额4086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4860元。二人涉嫌诈骗16510元,其中既遂10510元,未遂6000元。
23、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过某某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27778元,实际到手金额107886元,每期还款金额1764元,应还款总额13130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31306元。结清后,被害人再次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17167,实际到手金额106600元,每期还款金额10615元,应还款总额12738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25730元。二人涉嫌诈骗44200,其中既遂42550元,未遂1650元。
24、2017年9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97732元,实际到手金额261100元,每期还款金额14436元,应还款总额34646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03156元。二人涉嫌诈骗85364元,其中既遂42056元,未遂43308元。
25、2017年1月25日,被害人方某乙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23075元,每期还款金额3182元,应还款总额3818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2405元。二人涉嫌诈骗15109元,其中既遂9330元,未遂5779元。
26、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朱某甲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5194元,实际到手金额50025元,每期还款金额3311元,应还款总额7946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9598元。二人涉嫌诈骗29439元,其中既遂9573元,未遂19866元。
27、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朱某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15372元,实际到手金额85628元,每期还款金额5694元,应还款总额13665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36656元,二人涉嫌诈骗51028元。
28、2017年9月8日,被害人马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49457元,实际到手金额36026元,每期还款金额2498元,应还款总额59952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9960元。二人涉嫌诈骗23926元,其中既遂13934元,未遂9992元。
29、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邵某某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65556元,实际到手金额141835元,每期还款金额2287元,应还款总额17013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53574元。结清后,被害人再次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12223元,实际到手金额152042元,每期还款金额4249元,应还款总额220721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20721元。二人涉嫌诈骗96974元,其中既遂80418元,未遂16556元。
30、2017年1月25日,被害人林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4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32850元,每期还款金额2615元,应还款总额6276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63342元。二人涉嫌诈骗30492元。
31、2017年1月10日,被害人黄某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2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102738元,每期还款金额7422元,应还款总额17812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67794元。二人涉嫌诈骗75390元,其中既遂65056元,未遂10334元。
32、2018年2月12日,被害人余某乙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及绑定借款产品,借款合同金额40000元、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32218元、4600元,每期还款金额552元、200元,应还款总额41104元、540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5860元、5400元。二人涉嫌诈骗14442元。
33、2017年8月26日,被害人陈某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8032元,实际到手金额27459元,每期还款金额1944元,应还款总额4665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0824元。二人涉嫌诈骗19197元,其中既遂13365元,未遂5832元。
34、2017年6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26778元,实际到手金额91661元,每期还款金额6247元,应还款总额14992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4988元。二人涉嫌诈骗58267元(未遂)。
35、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张某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8231元,实际到手金额74900元,每期还款金额4428元,应还款总额106272元,被害人实际还款79704元。二人涉嫌诈骗31372元,其中既遂4804元,未遂26568元。
36、2016年12月22日,被害人陈某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9175元,每期还款金额3654元,应还款总额8769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84042元。二人涉嫌诈骗38521元,其中既遂34867元,未遂3654元。
37、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吴某甲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9275元,实际到手金额47850元,每期还款金额3024元,应还款总额725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4432元。二人涉嫌诈骗24726元,其中既遂6582元,未遂18144元。
38、2018年2月8日,被害人王某戊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及绑定借款产品,借款合同金额33989元、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22210元、4600元,每期还款金额1780元、600元,应还款总额42720元、1440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6700元、7200元。二人涉嫌诈骗30310元,其中既遂7090元,未遂23220元。
39、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丁在**公司办理了2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0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86820元,每期还款金额1380元,应还款总额10138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91380元。二人涉嫌诈骗14560元,其中既遂4560元,未遂10000元。
40、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章某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42672元,实际到手金额32260元,每期还款金额2219元,应还款总额5325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7723元。二人涉嫌诈骗20996元,其中既遂5463元,未遂15533元。
41、2016年10月14日,被害人吴某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70814元,每期还款金额4757元,应还款总额11416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8871元。二人涉嫌诈骗43354元(未遂)。
42、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李某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5194元,实际到手金额51025元,每期还款金额3311元,应还款总额7946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56287元。二人涉嫌诈骗28439元,其中既遂5262元,未遂23177元。
43、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俞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18528元,实际到手金额96900元,每期还款金额5897元,应还款总额14152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00249元。二人涉嫌诈骗44628元,其中既遂3349元,未遂41279元。
44、2017年2月7日,被害人徐某某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3000元,实际到手金额25683元,每期还款金额3593元,应还款总额4311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43116元。二人涉嫌诈骗17433元。
45、2017年3月8日,被害人朱某丙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75108元,每期还款金额7695元,应还款总额9234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92240元。二人涉嫌诈骗17232元,其中既遂17132元,未遂100元。
46、2017年1月3日,被害人江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25294元,每期还款金额2095元,应还款总额50280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9282元。二人涉嫌诈骗24986元,其中既遂13988元,未遂10998元。
47、2017年8月1日,被害人李某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57198元,实际到手金额113800元,每期还款金额7722元,应还款总额18532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15830元。二人涉嫌诈骗71528元,其中既遂2030元,未遂69498元。
48、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陈某丁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7766元,每期还款金额3174元,应还款总额761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8088元。二人涉嫌诈骗28410元(未遂)。
49、2017年3月24日,被害人张某戊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36175元,实际到手金额28676元,每期还款金额1854元,应还款总额4449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39602元。二人涉嫌诈骗15820元,其中既遂10926元,未遂4894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27日,被害人王某己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74000元,实际到手金额68180元,每期还款金额3974元,应还款总额953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3844元。2018年1月底,被害人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公司通知段某某进行处置,段某某与章某某一起在安庆市开发区菱北新村内找到被害人的车辆并开回至安庆车库停放,后由段某某出面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金、利某某、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约6万元,后未达成一致,直至被害人到菱北分局报案后,在菱北分局立案侦查之前,**公司私下将车辆归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27196元(未遂),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15664元(未遂)。
2、2017年7月5日,被害人吴某丙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9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85200元,每期还款金额5000元,应还款总额12000元。2017年8月初,被害人因第一期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公司通知段某某进行处置,段某某安排朱某某与陶某某一起在宿松县孚玉镇华亭家苑对面汽贸店门口找到被害人的车辆并开回至安庆车库停放,后由朱某某出面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金、利某某、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约13.6万元,被害人无奈之下,向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还款125000元将车辆赎回并结清。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34800元(未遂),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50800元,其中既遂39800元,未遂11000元。
3、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7356元,实际到手金额46720元,每期还款金额2931元,应还款总额7034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1724后2018年1月份,被害人因准备将车辆再次抵押给其他公司借款,被**公司认定违约,段某某安排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停在安庆市开发区苏果超市楼下的车辆开回至安庆车库停放,后由段某某出面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金、利某某、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约6万元,被害人无奈之下,向段某某支付47166元现金将车辆赎回并结清。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23614元(未遂),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25004元,其中既遂12170元,未遂12834元。
4、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朋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5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124254元,每期还款金额7877元,应还款总额18904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10278元。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车辆被**总公司拖走,后向被害人索要95000元,被害人未同意。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64794元(未遂),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81024元(未遂)。
5、2016年9月14日,被害人吴某丁在**公司办理了3期先息后本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6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52194元,被害人实际还款8692元。后因被害人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公司通知段某某进行处置,段某某与朱某某、陶某某一起在安庆市望江县章湖镇红湖村被害人家某某找到被害人的车辆并开回至安庆车库停放,后由段某某出面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金、利某某、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约6万元,但未达成一致,2018年2月2日,**公司通知段某某将被害人车辆过户变卖,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被过户车辆价格为75966元。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及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32464元。
6、2016年10月9日,被害人陈某戊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98000元,实际到手金额92141元。2016年10月份,还未到第一期还款期限的时候,被害人将车开至外地,被**公司认定违约,公司通知段某某进行处置,段某某假借检查GPS的名义将被害人陈某戊约至安庆**公司,趁陈某戊不备的情况下,段某某指使朱某某、杨斌(另案处理)将陈某戊停放在安庆市苏果超市楼下的车辆开走,逼迫被害人结清本金利某某及违约金将车赎回。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2016年11月2日,**公司通知段某某将被害人车辆过户变卖,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被过户车辆价值人民币121136元。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28995元。
7、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陈某己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71490元,每期还款金额4544元,应还款总额11805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09056元。2018年3月份,因被害人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公司通知段某某进行处置,段某某安排他人在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内将被害人的车辆开回至安庆车库停放,后由段某某出面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金、利某某、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被害人支付额外费用将车辆赎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37566元(未遂),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38131元。
8、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彭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0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82550元,每期还款金额5322元,应还款总额127728元,被害人实际还款10644元后逾期未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2018年5月25日,**总公司组织安排段某某、章某某等人前往无锡市梁溪区广石家园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的车辆拖回,被害人与**公司协商,**公司向被害人索要12万元,后经协商,被害人继续支付46000元将车辆赎回,但未结清解押。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45178元(未遂),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48094元(未遂)。
9、2016年7月19日,被害人李某丁在**公司办理了12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20000多元,实际到手金额19437元,每期还款金额2486元,应还款总额29832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7346元后逾期未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2017年7月20日,公司通知段某某进行处置,段某某与朱某某、陶某某一起在前往潜山市找到被害人正在驾驶的车辆,并强行将车辆开回安庆车库,被害人随后与**公司协商,**公司向被害人索要11000元的违约金将车辆赎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10395元,其中既遂7909元,未遂2486元;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及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11000元。
10、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孔某某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55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6250元,每期还款金额2824元,应还款总额67776元,被害人实际还款22592元后逾期未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2018年10月份,**总公司组织安排他人前往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的车辆拖回,被害人与**公司协商,被害人支付45000元将车辆赎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21526元(未遂),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16342元。
11、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王某庚在**公司办理了24期等额本息的车辆抵押借款,借款合同金额105493元,实际到手金额83095元,每期还款金额5265元,应还款总额126360元。2017年11月份,还未到第一期还款期限,被害人因准备将车辆再次抵押给其他公司借款,被**公司认定违约,段某某与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四人在安庆市开发区同安路派出所斜对面找到受害人的车辆并开回至安庆车库停放,后由段某某出面向受害人索要剩余本金、利某某、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约11万元,受害人无奈之下,向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还款95000元将车辆赎回并结清。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43265元(未遂),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26905元,其中既遂11905元,未遂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4.证人胡某某、沈某甲、汪某某、赵某某证言;
5.被害人殷某某、邹某某、王某己、陈某戊、吴某丁等陈述;
6.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套路贷”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诈骗既遂857582元,未遂1112294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90807元、未遂183616元,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74465元、未遂102592元,朱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36334元,未遂38834元,陶某某敲诈勒索既遂107339元,未遂38834元,章某某敲诈勒索既遂24075元,未遂91592元,该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二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昌宝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现被羁押在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556****);
2.随案移送案卷十六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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