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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办事处**居民组**号。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0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由宁国市青龙路向仙霞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春晓路“凤仪桥”出入口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邱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庆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办事处**居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陆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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