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1〕Z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1976********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乡***村***号,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和县**镇**集至**庄路段捡到刘某某丢失的手机,并将其带回至**镇*庄家中,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刘某某手机微信内钱款20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6.搜查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仕荣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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