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汉族,研究生学历,利辛县*医院原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城关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利辛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利辛县**医院院长、利辛县**医院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耗材供应、药品采购、人事关系调整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63.3437万元(人民币,下同),购物卡等有价证券5.77万元,其他财物价值28.941万元,合计98.054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春节前后,吴某甲收受安徽惠众医疗设备公司苏某甲赠送的一个象牙笔筒(价值0.3万)、一只蔻驰女士提包(价值0.12万)和一只黄金吊坠(价值0.3万)。2018年9月,吴某甲为非法获利,与其妻子堂哥张某甲商议后,由张某甲将医院需要招标的消息告知苏某甲,随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苏某甲中标利辛县人民医院心内科耗材供应业务,为其谋利。苏某甲在知晓张某甲系吴某甲亲友的情况下,为感谢吴某甲,分多次送给张某甲27万元。吴某甲得知张某甲收钱后,未要求其退回。
2.2017年至2019年,利辛县人民医院与亳州恒诚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恒诚医药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为感谢吴某甲对其业务上的帮助,送给吴某甲人民币10万元和一盒西洋参,其中4万元双方商议,由李某甲替吴某甲暂时保管,需要再取。除去李某甲替吴某甲保管的4万元外,其余6万元被吴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
3.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初,吴某甲收受有业务来往的安徽康琳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提供价值17437元人民币旅游服务和价值80600元人民币金条,合计9.8037万元。
4.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华源药业驻利辛业务经理王某甲,为提高在利辛县人民医院药品供应量,送给吴某甲现金6万元,吴某甲收下现金,并答应照顾。
5.2020年1月份左右,安徽天星医药集团业务员叶某到吴某甲办公室,希望吴某甲能在以后自己单独开展业务时多提供帮助,吴某甲答应到时候给叶某安排。叶某将装有5万元的信封放到了吴某甲办公桌上,吴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
6.2019年1月,安徽光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带了一箱五粮液和一些土特产到吴某甲位于涡阳的家中,提出想在县医院做影像中心的医用显示器设备业务,吴某甲答应给予帮忙,后王某乙参加投标并中标。2019年5月左右,王某乙来到吴某甲在利辛的住处,为了感谢招标过程中吴某甲对他的帮助,送给吴某甲现金5万元。
7.2016年10月至2020年5月,阜阳九州通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为了向利辛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医疗耗材及医用耗材智能化管理系统,送给吴某甲现金和财物,总价值4.699万元。
8.南京秀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李某乙,为承包利辛县人民医院职工食堂,通过吴某甲父亲吴某乙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送给吴某甲价值4.2万元的茅台酒。
9.2018年至2020年1月,合肥市轩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乙,为了能中标利辛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及感谢吴某甲的帮助,通过他人送给吴某甲价值2.88万元的白酒。
10.2018年5月,安徽皇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为感谢吴某甲对其业务上的帮助,送给吴某甲2万元现金,吴某甲收下。
11.2011年中秋至2013年1月,合肥浦发装饰公司装修负责人曹某,为了在室内装修工程方面得到吴某甲的帮助,送给吴某甲购物卡1.1万元及一部价值0.85万元的三星手机,共计价值1.95万元。
12.安徽绿又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丙,代理宁波全网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云胶片业务。为了能够在云胶片业务上得到吴某甲的帮助,在2018年年底、2019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期间,三次到吴某甲位于涡阳的家中,送给吴某甲五粮液酒三箱(每箱价值5600元,共计1.68万元)。
13.2016年春节,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胡某某,为了让吴某甲在县医院药品采购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到吴某甲位于涡阳的家中,送给吴某甲五粮液酒一箱(价值0.54万元);2017年中秋节和春节前,胡某某两次到吴某甲位于利辛博奥华庭的住处分别送五粮液酒一箱(每箱价值0.54万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1.62万元。
14.2019年10月至12月,合肥个体经商户徐某甲为了销售智慧系统获得吴某甲的帮助,送给吴某甲购物券一张(面值27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3000元),合计价值1.57万元,吴某甲收下并答应予以帮助。
15.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间,涡阳伟赢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为感谢吴某甲对其公司业务上的帮助,送给吴某甲现金0.4万元、购物卡0.3万元、价值0.778万元的金吊坠和酒,共计1.478万元。
16.县医院急诊外科主任赵某为了在工作上得到吴某甲支持和帮助,托吴某甲帮助其升任急诊外科主任,于2017年2月、2018年2月、2018年中秋、2020年2月,四次到吴某甲位于利辛县博奥华庭小区的住处,送给吴某甲四箱酒,共计价值1.21万元,吴某甲均收下并答应关照。
17.2017年春节期间,安徽骏煜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某到利辛博奥华庭小区的吴某甲住处送给吴某甲一箱茅台酒(价值0.68元),请吴某甲关照其公司。2017年,县医院通过议标方式与该公司签订医用耗材供应合同,购买了骨科耗材器械。为表示感谢,在2018年春节,马某某到吴某甲利辛的住处给吴某甲送了一箱剑南春酒(价值0.21元);2019年春节,给吴某甲送了一箱剑南春酒(价值0.21元)。
18. 2018年10月,利辛县人民医院职工闫某为了让吴某甲尽快将其儿子安排到县医院工作,到吴某甲办公室送给吴某甲一张利德烟酒店飞天茅台酒提货券(价值1.05万元),吴某甲收下并答应帮忙。
19.合肥臻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某为向利辛县人民医院推销其公司的医院智能随访管理系统,2017年春节前,到利辛县医院吴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吴某甲一箱五粮液酒(价值0.52万元),吴某甲收下。在2018年的招标中,其公司顺利的中了标。中标后,为了表示感谢,黎某某购买一箱五粮液酒(价值0.52万元),放在县医院东门对面的一家超市内,并告知吴某甲是对其表示的感谢,后吴某甲将酒取走。
20.2018年下半年,亳州市创元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丙到吴某甲办公室,表示想在利辛县人民医院做骨科支架和留置针业务,并送给吴某甲1万元现金,吴某甲收下并答应帮忙。在吴某甲的帮助下,县医院于2019年6月与创元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医用耗材供货合同。
21.安徽凌佳医疗器械公司、安徽梦德医疗器械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张某丙为扩大业务量,并表示感谢,分别于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两次到吴某甲位于涡阳的家中,每次送给吴某甲 5张涡阳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均1000元,共计1万元,吴某甲收下并个人使用。
22.2017年下半年,安徽珍宝岛药业公司原总经理张某丁到利辛县人民医院找吴某甲,向吴某甲表示想在利辛县人民医院做药品生意,并送给吴某甲1万元现金,吴某甲答应会给张某丁提供帮助。
23.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利辛玛丽亚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邵某某,为了跟时任卫生局领导的吴某甲处好关系,得到吴某甲的帮助,分多次送给吴某甲购物卡共计1万元,吴某甲收下。
24. 2019年上半年,安徽佰辰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丙到吴某甲办公室,推销骨科支具业务,并送给吴某甲1万元现金,吴某甲收下。在吴某甲的帮助下,2020年1月,县医院与吴某丙的公司签订外固定支具供货合同。
25.2019年1月,利辛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丁某为给其妻子于某某调整工作岗位,到吴某甲办公室,送给吴某甲一张烟酒票,价值0.65万元。2020年3月,于某某到消毒供应中心工作。
26.2018年3月,利辛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姚某某,为调整到比较清闲的科室,购买涡阳县苏果超市购物卡5张(每张面值0.1万元,共计0.5万元),通过他人送给吴某甲,吴某甲收下购物卡。2018年6月,姚某某被调整到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工作。
2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甲到吴某甲办公室,向吴某甲提出希望其能够在血液透析设备回款上尽量快些,并送给吴某甲4张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0.4万元,吴某甲收下购物卡并答应给予帮助。
28. 2012年元月份的一个晚上,深圳博大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黄某乙到吴某甲的住处,送给吴某甲利辛县粮油商厦的购物卡4张,面值均是1000元,共计0.4万元,请吴某甲在工程施工监管方面予以关照,吴某甲收下答应照顾。
29.江苏省常州市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某,负责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的绿化工程,吴某甲作为县医院副院长,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为请求吴某甲在绿化施工中提供方便,2011年中秋、2012年春节前,高某某两次在新区工地上,送给吴某甲利辛粮油商厦购物卡4张,共计价值0.4万元,吴某甲收下。
30.2017年3月,利辛县人民医院脑外科护士长苏某乙,为请吴某甲帮助将其女儿安排到利辛县人民医院上班,在淘宝上花费1550元购买MK女式包一只送给吴某甲,吴某甲收下并答应予以帮助。2019年1月,苏某乙又花费1490元购买儿童平衡车一台,送给吴某甲。以上财物共计价值0.304万元。
31.2011年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县医院的急诊楼装修工程,为取得时任分管该工程的副院长吴某甲的支持和帮助,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浦发公司项目经理徐某乙到吴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吴某甲0.2万元的粮油商厦购物卡。
32.2020年1月,华润塞力斯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刘某乙到吴某甲办公室,想在利辛县人民医院开展数字化手术医疗室业务,希望能得到吴某甲的帮助,吴某甲答应在数字化手术室招标的过程中给予帮助,后刘某乙拿出4张购物卡(共计价值0.2万元)送给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女包、吊坠等;
2.书证:到案经过、会议纪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苏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珂珂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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