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合作在上海鹏翔国际物流公司承运风力发电机。2014年1月9日,在被告人武某某的见证下,孙某某与吴某某进行资金清算。经双方对账,吴某某尚欠孙某某21000元,后吴某某出具欠条。资金清算后,在被害人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武某某和孙某某将欠条金额篡改为721000元。
2015年3月17日,孙某某持修改后的欠条向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武某某出席法庭并作伪证,后法院法律文书判决吴某某应向孙某某支付721000元。2018年8月18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因上述民事诉讼,以吴某某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为由,将吴某某拘留15日。直至案发,吴某某未执行法院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和武某某为非法获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通过修改证据、虚构债务金额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的同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珂珂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武某某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U盘1只。补充材料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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