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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汝某乾,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乾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汝某乾酒后到汝某坤家中无故汝某坤辱骂、殴打,致使汝某坤受伤。

2、2017年4月份一天,在利辛县**乡**村**庄,被告人汝某乾无故对汝某辱骂。

3、2016年3月份、11月份在利辛县**乡**村**庄,被告人汝某乾二次到汝某家中,借故父亲低保被取消为由对汝某夫妇辱骂,并用凳子将汝某妻子肖某砸伤。

4、2016年8月19日下午,在利辛县**乡**村汝某洲家中,被告人汝某乾、罗某光、汝某焕、汝凤某四人打麻将时,汝某乾与汝某焕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汝某乾并对汝某焕进行辱骂,汝某焕、罗某光、汝凤某三人停止与汝某乾打牌,汝某乾为发泄私愤将汝某洲的砸毁,汝某洲的妻子制止时被汝某乾殴打,并且随意对汝某洲夫妇辱骂。

5、2016年7月21日,在利辛县**乡**村汝某洲家中,被告人汝某乾、汝某标、汝某峰等人在打牌时,汝某乾因琐事对汝某峰殴打。

6、2016年7、8月份一天,在利辛县**乡**村汝某洲家中,汝某浩在打牌时,被告人汝某乾对汝某浩进行辱骂。

7、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汝某乾与汝某兰等人打牌时,因汝某权说汝某兰发牌技术不行,被告人汝某乾便无故对汝某权辱骂,后又用砖头将汝某权砸伤。

8、2013年前后一天早上,被告人汝某乾、汝某云等人在汝某洲家中打牌,因琐事汝某乾对汝某英进行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例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汝某翔等人证言3.被害人汝某坤、汝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汝某乾坤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乾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汝某乾现被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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