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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00时5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润多超市门口停车场内实施倒车时,与被害人侯某某停放的皖S*****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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