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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街道**社区****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利辛县碧桂园开发小区一期一标段6#、11#楼劳务由被告人薛某某以利辛县鼎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玉湘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承包,实际劳务人为薛某某,薛某某组织班组进行现场施工,在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施工期间,工人投诉薛某某拖欠115名工人811801.5元人民币。2019年1月14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薛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薛某某未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任何改正。2019年1月17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利辛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后,2019年1月22日,薛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经核实:拖欠赵学峰班组23万元;高小利班组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自己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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