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5********,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系周某某丈夫),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6********,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庄某某商议去利辛县孙集镇利用假金条骗钱,周某某负责寻找目标并实施诈骗,庄某某负责接送,二被告人骑摩托车来利辛县孙集街上,周某某取得潘某某信任后,在潘某某家中以假金条抵押换取路费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金条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假金条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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