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安康小区**期**号楼**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9月10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至8月22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某某甲酒店、某某乙酒店租赁包厢提供餐食和香烟,组织他人以炸鸡和比鸡的方式赌博,每把抽头10元或20元,每场抽头约五、六百元至一千元不等,每场参赌人员四、五人至十几人不等,共计组织他人赌博约二、三十场。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某某乙酒店组织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赌资15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恩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642****;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