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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变更为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在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老奶奶铁板烧”店内吃饭与被害人相识,并虚构了其是安庆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且编制在合肥市烟草专卖局的虚假身份。

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与被害人王某甲聊天得知王某乙(王某甲之子)退伍后一直待业在家。为骗取信任,吴某某谎称其能在合肥市烟草专卖局找人为王某乙在安庆市烟草专卖局安排工作。同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为王某乙安排工作需要托领导、请客送礼等事由多次向王某甲、王某乙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0700元。吴某某将上述骗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予以挥霍。

2020年1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月13日,吴某某与王某甲达成退还协议,现已向王某甲全部赔偿上述骗款,并取得了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收条、谅解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婷

检察官助理:范转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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