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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5月29日至7月9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至7月9日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5月,被告人柯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安庆市迎江区先后7次盗窃他人7辆电动车,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146。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0日晚21时40分许,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二期酱籽寿司店楼下,由被告人王某甲望风,被告人柯某某采取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070元)。

2、2019年3月30日晚,在安庆市迎江区红旗小区内,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张**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远豪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75元)。

3、2019年4月15日晚21时50分许,在安庆市迎江区渡江路9号南侧巷道内,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苏**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台铃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4月17日晚23时11分许,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号七酒店内,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和平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250元)。

5、2019年4月24日晚20时44分许,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1号门必胜客店北面停车场,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橘黄色宝岛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433元)。

6、2019年4月30日下午6时许,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金街附近地库进出口处停车场,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汪**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王派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948元)。

7、2019年5月2日早上6时许,在安庆市迎江区博爱医院大门口,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970元)。

二被告人将上述盗窃的电瓶车均销赃,赃款分用。

2019年5月4日晚22时许,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上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乙、苏某某、钱某某、江某某、汪某某、王某丙、张莹莹陈述;

3.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相关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 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永东

  2020年7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柯某某(联系电话:133****2080)、王某甲(联系电话:138****29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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