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方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潜山县人,安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为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庆市******广场**号楼**层。被告人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饮酒后,驾驶湘D*****号小型轿车沿迎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西路与湖心北路路口时与护栏相擦。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银波
检察官助理:宁芹
2020年7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 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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