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4月1日、5月16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2日至2月17日;4月30日至5月15日;7月15日至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奇台县西梁许某某家中,先后十五次组织许某某、赵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赌博,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其中,郭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博现场帮忙打水、放折子,由张某某支付工资。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奇台县某某酒店一客房内,组织赵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等人赌博一次,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其中,郭某某、孙某某在赌博现场帮忙打水、放折子,由张某某支付工资。
2014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奇台县西北湾镇菜园子村陈某某家中,先后四次组织王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等人赌博,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其中,郭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在赌博现场帮忙打水、放折子,由张某某支付工资。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奇台县西北湾镇小屯村一石材厂内,先后五次组织石某某、马某某、白某某、刘某某、邓某等人赌博,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其中,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赌博现场帮忙打水、放折子。
被告人张某某系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奇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志浩
检察官助理:樊银亮
2020年7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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