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太检公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401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街**号1-1-2,现住址阜新市海州区**街**号1-1-2。因本案于2018年7月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太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8月8日太平公安分局再次以开设赌场罪将其提请批准逮捕,我院认为无逮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0日,太平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荣某某在一个名叫皇冠网的网站上下载了一个名为HGA010的手机APP,并在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夜市等地组织他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荣某某本人投注,荣某某利用此手机APP对世界杯赛事进行赌球并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微信群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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