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3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月27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荣,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等地三次通
过马某某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孟某某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可疑晶体0.48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98克,获利人民币2400元,毒资被其挥霍;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和马某某驾车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宏都峰景小区附近,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冰毒0.5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马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
2、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和马某某驾车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宏都峰景小区附近,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冰毒0.5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马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
3、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和马某某驾车来到大连市西岗区365市民服务中心对面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冰毒0.5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马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西岗区将被告人孟
宪滨、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生阳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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