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30日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再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31日释放。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张军江、闫春盛、王某甲等人(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在大连市西岗区泰公街34号注册成立了大连荣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多次在显铭大酒店召开宣传会,编造其公司开展外汇交易的虚假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承诺年化收益率。被告人鲍某某在公司成立前向曾一起服刑的张军江推荐王某甲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加入该公司,负责到银行提取投资款等工作。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8月25日,该公司共向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姜某某等三百一十一人骗取人民币15548100元,还款人民币2951810元。在公司运营期间,鲍某某共分得赃款11万元,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鲍某某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次日被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闫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亚亚
检 察 员: 李德亮
2019年11月13日
附:1. 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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