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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住阜新市清河门区****,系**园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井子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90.86mg/100ml)驾驶车号辽B****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鹤大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大高速大连站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检查、查扣、呼吸、抽血照片等;2.书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表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辽学鉴[2020]毒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雯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方式1504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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