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街道**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楼**.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 2017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7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路**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曾因收赃于2006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镇**村**组,现住大连市瓦房店市**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大专文化,恒成集团怀山堂大连分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大连市开发区**园**.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通过收购他人银行卡(银行卡与U盾、身份证照片、电话卡合称“四件套”,一件“四件套”俗称“一套货”)再转卖而挣取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从被告人冯某某处收购他人银行卡23张,从被告人阮某某处收购银行卡13张,从他人处共收购银行卡318张。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向被告人梁某某销售3张,向被告人张某甲销售4张。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某乙从许龙德处收购银行卡10多张后用于倒卖。公安机关扣押张某乙持有的他人银行卡5张。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350至400元价格收购银行卡后向被告人阮某某销售40张,向被告人张某乙销售5张。公安机关扣押李某某持有的他人银行卡52张。
2018年6月,被告人安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后向被告人王某甲销售,其按照王某甲指定地址给被告人王某甲上家发送银行卡60张。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200至300元价格收购银行卡后向被告人梁某某销售40张,向被告人阮某某销售54张。公安机关扣押张某甲持有的他人银行卡3张。
2018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某某某以200至400元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后向他人销售。根据其账本,某某某共收购银行卡264张。其中,向被告人梁某某销售银行卡156张,向张某甲销售银行卡10余张。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董某乙以300-400元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后向被告人张某乙销售12张。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将收购的银行卡向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韩某某销售,王某甲负责销售,韩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及下家阮某某。阮某某按照王某甲指定地址给王某甲的上家被告人吕某某分两次发送快递,第一次发送56张银行卡,第二次未经吕某某许可又发送100张银行卡。王某甲和韩某某对发送的156张银行卡均明知。经吕某某确认,吕某某收购王某甲114张银行卡,并向其结算部分款项。公安机关从阮某某处扣押他人银行卡17张,从吕某某处扣押他人银行卡149张。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18张,被告人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62张,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16张,被告人阮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86张,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56张,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49张,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7张,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7张,被告人安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0张,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2张,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3张,被告人董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郝志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董某乙、冯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被告人梁某某、某某某、王某甲、阮某某、韩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安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刑事责任。除韩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翔
检 察 员: 晏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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