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路**巷**号,2012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12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宿舍,被告人张某某因喝酒声音大的问题与被害人庄某某发生口角,互相殴打。之后,张某某去旁边超市买了一把菜刀,持刀将庄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庄某某头部损伤系锐器作用形成,损伤致头皮留有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晏飞
检 察 员: 赵翔
2019年7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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