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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于2019年5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青岛市铁路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车某某等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门口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车某某持酒瓶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右手部损伤系锐器致伤形成,损伤致右侧桡动脉断裂,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车某某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翔
检  察  员:  晏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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