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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街**委**组,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巷**号**。被告人陶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至本市沙河口区**路**号和平广场“H&M”服装店,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服装上的防盗扣撬掉,盗窃店内“H&M”牌蓝色夹克1件,价值人民币299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至本市沙河口区**路**号和平广场“H&M”服装店,使用上述同样方式,盗窃店内“H&M”牌红黑格子衬衫1件、黑色T恤衫1件,共价值人民币238.9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至本市沙河口区**路**号和平广场“H&M”服装店,使用上述同样方式,盗窃店内“H&M”牌橘色棉服1件、黑色裤子1条,共价值人民币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诚
检  察  员:  董振海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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