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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4日22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街**号“**棋牌室”内,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乙倒地受伤,并致其左髋骨损伤致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就诊记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等;

2.证人武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亮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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