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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打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9月19日释放;同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滨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公路**公里**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霍某某相撞,此事故致付某某、霍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随后办案民警在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抽取付某某血样备检。经检验,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3.94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9]大科司毒鉴字第860号鉴定意见书、大顺鉴[2019]医鉴字第143号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春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意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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