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在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商平台****注册为**,**ID号为1380102785,同时又于2015年5月20日利用其父亲李某某的身份证在该平台又注册一**,**ID号为1380103044,该**号由李某甲本人掌握。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两个账号为*甲发展**,以此提高自身**等级。后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对深圳市公安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平台的数据库备份文件,源代码备份文件的分析鉴定,分析结果为:李某甲,身份证号:2102021982********,**ID1380102785,注册时间:2015年5月18日,在整体**层级中处于15层,下线层数(含本人)30层,下线**数(含本人)98963个,直推**74个,奖励金额总汇97856.15美元(人民币656624.55元),提现4750美元(人民币31872.97元),**间转账转入41906.3美元(人民币281195.46元),**间转账转出60897.72美元(人民币408629.79元)。李某某,身份证号:2102021951********,**ID1380103044,注册时间:2015年5月20日,在整体**层级中处于第16层,下线层数(含本人)29层,下线**数(含本人)97832个,直推**36个,奖励金额总汇92758.65美元(人民币622419.81元),提现0.00美元,**间转账转入436.00美元(人民币2925.60元),**间转账转出31634.84美元(人民币212272.93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在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商平台****注册为**,*乙发展**,提高自身**等级。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对深圳市公安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平台的数据库备份文件,源代码备份文件的分析鉴定,分析结果为:曹某某,身份证号:2102041972********,**ID1380105599,注册时间:2015年6月9日,在整体**层级中处于13层,下线层数(含本人)27层,下线**数(含本人)64802个,直推**17个,奖励金额总汇103460.42美元(人民币694229.76元),提现3410美元(人民币22881.44元),**间转账转入237768.70美元(人民币1595451.75元),**间转账转出314667.25美元(人民币2111448.71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曹某某于同年4月15日自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制作的编号为CNNS-JDJSFW-2018第048-012号《技术服务报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无视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洪峰
检察官助理:蔡世维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分别为:1852535****、1312233****;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