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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劳动公园荷花池东侧台阶附近,因琐事与某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将某某甲推倒在地,致某某甲肋骨骨折。经鉴定,某某甲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某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扣押清单、谅解书、赔偿金收据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慧勇

检察员助理:王佳卓

附件:附件:

1.被告人孙风华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896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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