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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商贸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8时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火车站南停车场出口时,被交警查获,警察将其带至大连市友谊医院提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田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日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64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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