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李玉,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5时许,在大同市平城区大富翁珈蓝旱冰场外,被告人李玉无故加入他人斗殴现场,最终致受害人成少南门牙折断,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少南损伤属轻伤二级。
事后,成少南为报复,借他人名义约李玉见面。2019年3月15日晚上19时23分许,被害人成少东和其堂弟成立高与被告人李玉在智家堡公园北广场见面后发生打架,打斗过程中李玉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成少东和成立高捅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少东伤情为重伤二级,成立高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玉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单页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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