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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上牌号的两轮摩托车沿常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新路污水处理厂北路段时,撞在花池隔离带上,造成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万里飞的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军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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