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241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壶关县**乡**村**号,职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位于壶关县黄山乡下好牢村的家中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
1、2018年8月份以来,莫某某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0克,非法获利4000元。
2、2018年8月份以来,莫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3克,非法获利1000元。
3、2019年5月1日,莫某某向雷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6克,非法获利400元。
4、2019年6月10日、6月12日,莫某某分两次向李某甲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6克,非法获利350元。
5、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莫某某分两次向李某乙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5克,非法获利200元。
2019年6月12日,侦查人员在对莫某某位于壶关县黄山乡下好牢村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15包、2台电子秤、包装袋等物品。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共计268.64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含甲卡西酮成分共计1.22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共计169.4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8.17克,含有咖啡因成分共计57.37克。
综上,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87.4克,甲基苯丙胺共计28.17克,咖啡因共计69.77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位于壶关县**乡**村的家中,容留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扣押、称重、取样等笔录;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莫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莫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莫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雨薇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适用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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