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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图检刑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延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51963********,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图们市**镇**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延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延某甲驾驶吉HDQ***号小型轿车搭载李某甲、金某甲、延某乙、金某乙、延某丙由图们市**镇**村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村路口处左转弯驶入302国道时与金某丙驾驶的吉H****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二车驾驶员延某甲、金某丙及乘车人李某甲、金某甲、延某乙、金某乙、延某丙、高某某、李某乙受伤,李某甲经图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延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李某甲因颅脑损伤、血气胸而死亡。经鉴定,李某乙本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高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金某丙本次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各种书证;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五)证人金某丙等人证言;

(六)被告人延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英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延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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