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梅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商城县上石桥****(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2日至2月6日,在本县上石桥镇街道,被告人梅某通过微信虚构买电脑、还信用卡、京东白条套现等事实,以借为名,向被害人李某某分五次共计骗取20000元,被告人梅某将上述钱款实际用于网上赌博。

(二)盗窃罪

2020年2月7日夜晚至2月8日凌晨,在本县上石桥镇街道,被告人梅某利用李某某想要回被骗钱款的心理,虚构以京东白条套现,需要很多验证码和截图,必须要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操作等理由,骗走李某某的手机,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梅某从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实际为李某某母亲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中分六次转走钱款共计93000元。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已退还李某某母亲王某某3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借条、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吕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梅某手机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代坤

检察官助理:岳浩冉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梅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单行页共计235页;

3.证人名单1份;

4.随卷光盘4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