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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65********,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社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4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分两次归还原告商城县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未执行。商城县某某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商城县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张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后有能力执行仍未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商城县法院执行卷宗复印件、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会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卷共计137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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