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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马振扶镇某某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6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唐河县马振抚镇某某村村民李某甲让工头张某某找人在自己的鸡场盖厨房,张某某找到工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甲、刘某乙等人进行施工。在盖房期间,刘某某、曲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闲逛到鸡场南废弃猪圈旁的一间闲置房屋,见屋内存放有电缆线,刘某某、曲某某见门未上锁、无人看管,心生贪念将电缆线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发现房屋内的电缆线被盗,通知施工工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到张某某家,声称“进到房间的每人拿一万元,进房间拿东西的每人拿两万元,限期一个星期,不然就报警抓他们、整他们”。后李某某找张某乙时,张某乙害怕躲避到张某某家被发现,李某某持斧头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因未找到刘某某,李某某让张某某挨个通知刘某某、曲某某、刘某乙,向刘某某、曲某某分别索要2万元,向张某某、刘某乙分别索要1万元,超过期限钱数翻倍。在李某某威胁下,张某乙通过本村村民张某丙转交给李某某5000元,刘某某给张某丙1万元让转交给李某某。2020年5月18日,李某某因其他人员未按时向其交款,将张某乙交来的5000元退还后到唐河县公安局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唐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

到案说明及前科查询记录等;

2、​ 证人张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聚科

书记员:韩玉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曲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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