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路**路**号,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房。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某与张某甲(已起诉)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举办推介会、在咸阳市秦都区**办公室讲解以及人带人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所谓境外发售的**基金项目,以每日1%-3.3%的高额返息、推荐他人参加投资可获得10%的推荐奖励为宣传内容,吸引张某乙等49名群众投资资金3065950元,除已返还部分群众资金233695元,现仍有2832255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49人资金306595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32255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智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秦都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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