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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86********,羌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咸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园**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暂缓收押,同年12月3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40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V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路丁字口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2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焱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901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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