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市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XX,男性,1977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1105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住环湖小区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XX驾驶辽CZZ76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田市北京东路与古江路交叉十字路口处,与麦XX驾驶的新RA5KXX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辽CZZXX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事故现场,行使到北京东28号报警点前路段时和田市公安局被抓获,民警把被告人王XX带到和田热克甫医院抽血,经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经和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王XX负全部责任,麦XX无责任。2019年11月21日王XX已赔偿麦XX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信息情况、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担保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送达文书回执、营业执照、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2.犯罪嫌疑人王XX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告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送达回执。
4.现场照片9张;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在和田市市区内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且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飞
2020年5月16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王XX现居住在和田市环湖小区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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