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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市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XX,男性,1977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1105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住环湖小区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XX驾驶辽CZZ76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田市北京东路与古江路交叉十字路口处,与麦XX驾驶的新RA5KXX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辽CZZXX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事故现场,行使到北京东28号报警点前路段时和田市公安局被抓获,民警把被告人王XX带到和田热克甫医院抽血,经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经和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王XX负全部责任,麦XX无责任。2019年11月21日王XX已赔偿麦XX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信息情况、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担保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送达文书回执、营业执照、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2.犯罪嫌疑人王XX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告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送达回执。

4.现场照片9张;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在和田市市区内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且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飞

2020年5月16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王XX现居住在和田市环湖小区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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