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曹某昌,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昌、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昌以曹某春儿子骂他为由酒后到曹某春经营的**饭店找曹某春理论,继而与曹某春发生争执,后发生推搡。劝开后,曹某昌拿起木板凳砸曹某好,后与曹某春、曹某好、曹某杰父子三人发生厮打。被人拉开以后,曹某昌又到其侄子曹某某家中,告诉曹某某自己遭到曹某春父子殴打,被告人曹某某拿把菜刀赶到**小厨饭店,用刀面将对其阻拦的张某齐拍倒在地,后强行推开店门,继而与曹某杰、曹某好发生厮打,曹某某用刀将曹某杰头部砍伤。曹某昌赶到后再次与曹某春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经鉴定,曹某好、曹某杰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昌户籍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雪、张某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杰、曹某好的陈述;
4.鉴定意见:(淮)公(刑)鉴(伤)字【2020】444号;(淮)公(刑)鉴(伤)字【2020】441号;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昌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艳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昌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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