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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检四部公益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已起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公主岭市**镇**村**组**,利用采沙船、铲车等设备非法采砂,后将所采的两万立方米沙子以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采沙场转让合同、买卖沙子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1月13

附: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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