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已起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公主岭市**镇**村**组**,利用采沙船、铲车等设备非法采砂,后将所采的两万立方米沙子以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采沙场转让合同、买卖沙子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附: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