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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建三江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公主岭市双龙镇**村王某甲家屋内,盗得王某甲黑色弯梁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

2.2020年5月11日晚至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方式进入公主岭市双龙镇**村赵某某家屋内,盗窃大锅两口,独轮推车一辆,轧地用的木头滚子一个,铁锹一个,二齿子一个。

3.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公主岭市双龙镇**村王某乙家院内,盗窃铁滚子一个、拖拉机电瓶一个、手推车一辆、两个大车轮胎钢板。

4.2020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主岭市双龙镇盗窃公主岭市公路管理段设立的三根公路警告标志立柱钢管。

经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00元;骆驼电瓶价格为80元;废铁490元;公路警告标杆2799元,共计45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权

检察官助理:蔡贺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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