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州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州区,身份证号码362401********401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栋,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吉安市吉州区**粮食加工厂(以下简称**粮食加工厂),至2009年11月17日注销该厂。2011年左右,王某甲在吉州区**镇**村委会**村建了厂房,但一直空置。2012年,江西省政府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妇女脱贫创业致富,对由妇女创办的、女性员工占50%以上的、至少能解决50名女性就业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支持妇女创业致富子项目,每个项目县给予10万元支持,并制定了《省妇联2012年妇女儿童民生项目支持妇女创业致富子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王某甲明知自己没有经营的企业,却使用已注销的**粮食加工厂,采取伪造工资表、劳动合同的手段,虚构**粮食加工厂女性法人代表、女性员工数量、工厂经营规模等事实,进而编造假的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2012年12月6日,王某甲骗得项目资金100000元。2013年1月21日,王某甲为应付江西省妇联的检查,编造虚假的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毛某某、刘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王某乙、陆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扶贫资金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 凯
检察官助理 江 旻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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