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2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前科;未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4时45分,被告人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豫JAL***黑色奔腾轿车,被查获。经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13 mg/100ml。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饶某某的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2.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海滨
助理检察员:王 栋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饶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台前县孙口镇屈岭村28号。
2. 侦查卷宗贰册。
3. 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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