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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7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平市****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寿宁县**镇官洋村官洋**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30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南平市**娱乐有限公司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兴业里**号**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詹某某、夏某甲(均已判决)共谋,利用共同经营的南平市**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泡澡、搓背、桑拿等服务的便利,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女技师在公司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取分红。为便于对卖淫女技师进行管理,**公司对卖淫女技师进行编号,制定卖淫价格、嫖资收取方式、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同时还为卖淫女技师提供等候卖淫的休息区等便利条件。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朱某某在**公司负责公司后勤及核发卖淫女技师的分成。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朱某某在未退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通过夏某乙继续领取公司分红。截止案发时,**公司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4370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明知**公司组织他人卖淫,仍受雇于**公司,帮助收取嫖资和为卖淫嫖娼人员望风。

2019年3月2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平市**娱乐有限公司二楼贵5、贵7、贵9包间分别抓获正在卖淫女廖某某、杜某、刘某和嫖娼人员胡某甲、杨某、许某。同时,还抓获在等候卖淫的刘某某、胡某乙、朱某甲、陈某某和准备嫖娼的胡某丙,查获卖淫“小费单”18张、记账本1本等物品。

2019年4月6日、5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书证: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的户籍证明、记账本、小费单、(2019)闽07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廖某某、杜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和同案人詹某某、夏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经营南平市**娱乐有限公司期间,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43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仍帮助收取嫖资和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燕

                                检察官助理   吴其琪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053****8;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伍册,微信、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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